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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联营合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03 浏览数:

关于工程联营合同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由几个承包商,最常见的是施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等签订联营合同,组成联营体,共同承接业主的工程。由于在建筑工程中联营的种类,联营的范围,联营成员的责权利的划分不同,使联营合同的形式、内容、简繁程度差别很大。下面介绍一个比较复杂的,同时又是比较完备的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1 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联营体名称和通讯地址,工程名称,预期总工期,联营的目的和工程范围,联营合同的法律基础。

2 联营成员概况

    各联营成员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传,邮政编码和简称。

3出资比例和责任

    列出联营成员之间的出资份额比例。在联营体中,各联营成员权利和义务划分,特别是利润和亏损,担保责任和保险都按出资比例确定。

4 投标工作

    主要确定在投标过程中联营成员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有时这些内容不在联营合同中出现,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协议定义。

    4.1由于业主已认可以联营体的名义投标,如果联营体的标书为业主所接受,则中标后以同样名义与业主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各联营成员受承包合同的制约,按承包合同和法律,各方负有连带责任和义务。

    4.2投标工程中的责任分担:

    4.2.1在业主的工程量表或工程范围总框架中,按照业主提供的投标条件,联营成员各方各自提交相应工程范围的预算报价。

    4.2.2由联营体集中向业主提交总投标报价文件。各联营成员的预算报价,如工地管理费、预计利润、保险费、不可预见风险费等应由联营体认可。如果联营成员各方对上述费用和费率不能达成一致,则本联营合同终止。联营成员之间相互不承担任何义务。

    4.2.3对按承包合同要求联营体提供的投标保函,由各联营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报价额比例提供相应份额的保函。保函可以由各方分别向业主提供,也可以由联营体集中提供。

    4.2.4在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的所有准备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的花费由各联营成员自己承担,联营体将不予补偿。

5联营工程范围

    (1)为实现联营目的,联营成员有责任按照出资比例完成联营体的工作(如提供资金,提供担保、机械材料和劳务,完成规定的工程),以及由合同导出的责任。

    (2)如果某个联营成员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他对联营体的责任,在不损害其他联营成员所有的合理要求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利情况下,他应清偿在从宽限期开始到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责任完成为止,因他的违约而引起的联营体的损失。

    (3)如果某联营成员未完成他的工程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出资比例,以使其他联营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新确定的出资比例由该联营成员已完成的工程范围与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总工程量比例确定,并在确定的当月底有效。

    (4)对于某联营成员没完成合同范围而引起联营体损失的补偿和对违约者的履约要求,也可以通过调整支付和/或调整出资比例的要求实现。

    (5)针对出资比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争执,该联营成员可以在重新确定的当日起规定时间内按仲裁条款内提出仲裁。 

6联营体的组织机构

    通常联营体以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或联营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机构。而日常的管理工作分别由技术经理,商务经理,工地经理负责。

    6.1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每一个联营成员在管委会中有代表和副代表,有相应的投票权。联营成员派往联营体日常的工作人员不能在管委会中代表联营成员。

    6.1.1管委会是联营体的最高机构,它的权力的范围应予以明确地定义。  

    6.1.2管委会的运作规则:

    (1)管委会的决定权。只有当所有的联营成员代表按指定的时间出席或至少2/3出席时,管委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管委会无决定权。

    (2)会议通知应至少在8天前及时送达各联营成员。在紧急情况下,通知期也可缩短。管委会可以根据某联营成员要求或请求召开。一般在提出要求后14天内召开。

    (3))一般只有在参加会议的联营成员一致同意后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如果没有一致通过,同时决定又不能推迟,则应在近期内重新举行管委会会议,以参加者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决定还可以经所有联营成员经书面/电报/口头同意而作出。

     本规定不能改变联营成员之间应承担的联营法律责任。  

   (4)在管委会会议上,技术经理要作记录,并在10天内将会议纪要送至联营成员各方。如果在收到会议纪要后14天内没有书面反对意见,则该纪要即被批准。

   (5)有关本联营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必须有所有联营成员签字的书面协议。

    管委会出于一个重要的理由可以通过技术经理、商务经理、工地经理以外的所有联营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取消他们的职责。

   (6)由于管委会成员的活动使联营成员产生的费用是不能补偿的。

    6.2技术经理

    技术经理由某联营成员承担,他负责主合同建筑计划的有序实施,负责履行联营合同和执行管委会技术方面的决定。

    6.2.1技术经理在与业主的事务中代表联营体,在商务活动中与商务经理一起处理对第三者仅涉及技术要求的事务。他可以以联营体名义签字,并注明“技术经理”

    6.2.2技术经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监督工作,向现场经理发出指令;

   (2)负责一切必要的建筑工程活动相关的批准以及由联营体作出的批准;

   (3)确定工程的监督管理人员,并向他们授予职责;

   (4)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范委托和任命安全负责人,监督安全工程师,职保医生和其他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的工作;

   (5)与商务经理协同签订分包合同;

   (6)在主合同进行中,处理并解释与业主的合同关系,特别是处理建筑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合同的变更和扩展,以及与管委会一起批准追加款项;

   (7) 出席承包合同工程的验收;

   (8)保存法律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原件,必要时由管委会确定哪些资料作为技术资料;

   (9) 保存商务经理按合同所提供的保函文件。

   (10)技术经理负责提供监督工程实施必要的资料,并将副本或复印件提交各联营成员。

   (11)按照管委会决定,各联营成员向技术经理提供资料。

   (12)技术经理应将所有重要的业务事件通过及时地向所有的联营成员提出副本,送达书面文件,及时作出报告,让联营成员及时了解工地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参与工程管理。

    6.3商务经理

    商务经理由某联营成员承担。他对联营体所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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