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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异常单位和个人后续处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9 浏览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异常单位和个人后续处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联系电话(传真):4320547,4320545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时联动监控的通知》云建设[2012]251号),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检查、管理过程中,将发现的质量和市场违规单位和个人通过“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进行了记录。部分被记录为“质量市场异常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按照文件规定,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接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但也有部分单位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不报送书面情况说明,使质量和市场违规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为进一步发挥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时联动监控的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上显示为质量市场异常的单位和个人,从记录之日起30日内,必须自行整改,并同时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书面情况报告一般应包括:质量和市场异常情况事由、单位(个人)自查核实结果、就具体项目采取的纠正措施、对单位问题根源的分析、在管理和制度层面的改进措施、改进质量和市场行为的承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书面情况报告,对相关项目质量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管理体系、个人从业情况和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进行调查。

依据调查结果,存在问题未对建设工程项目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勘察设计单位及时纠正错误,整改认识到位的,负责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单位“质量市场异常单位和个人”记录予以删除;

依据调查结果,存在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严重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记录为“质量市场异常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在记录处理结束之前,管理部门将暂停该单位本年度评优资格、不受理其单位资质的升级、增项、人员不能办理相关注册。

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或者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单位,不能通过下年度勘察设计资质年度检查;属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不予办理入滇单位和项目备案手续。

已有 2 人评论

匿名用户

If I were a Teenage Mutant Ninja Turtle, now I'd say "Kawbounga, dude!"

2017-02-06

匿名用户

Apteranply this is what the esteemed Willis was talkin' 'bout.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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