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岀的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就此提岀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物质条件)索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不可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工程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
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不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情
况,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7.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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